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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27號
原 告 黃耀德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
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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