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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吳楓雅
關 係 人 簡芳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簡芳嬋之姓氏變更為母姓:「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及關係人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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