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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劉珮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
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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