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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忠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九一號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吳忠和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惟是否裁定為上揭保全處分,屬法院應審酌之事項,須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更生目的之達成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決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向鈞院提出更生之聲請,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商銀)就其與聲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向鈞院聲請查封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案列鈞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8191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不動產乃債務人賴以居住之住宅,係聲請人之住所,若遭拍賣,將使聲請人居無定所,為保持聲請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凱基商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先獲清償,並使聲請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確保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爰聲請停止鈞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8191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爰審酌聲請人所提之財產資料,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唯一之不動產,聲請人103 年間每月平均薪資僅為新臺幣18,653元,是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具有實益之最重要基礎。
為確保聲請人能將系爭不動產留存予債權人以為清償以及聲請人居住之所需,且避免因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進而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8191號強制執行事件應有停止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之上開請求,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4 年11月5 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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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8191號 財產所有人:吳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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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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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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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褒忠鄉 │忠東段│ │1091-13 │建│9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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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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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 │雲林縣褒忠鄉忠│三層、│一層:50.61㎡ │陽台: │全部 │
│ │ │東段1091-13 地│住家用│二層:50.61㎡ │16.44 ㎡ │ │
│ │ │號 │、鋼筋│三層:50.61㎡ │ │ │
│ │ │--------------│混凝土│電梯樓梯間:8.63㎡ │ │ │
│ │ │雲林縣褒忠鄉中│造 │合計:160.46㎡ │ │ │
│ │ │正路41巷13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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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 │雲林縣褒忠鄉忠│一層樓│地面層:9.60㎡ │鐵架鐵皮頂│全部 │
│ │ │東段1091-13 、│磚造鐵│合計:9.60㎡ │涼棚22.33 │ │
│ │ │1096 地號 │皮頂住│ │㎡ │ │
│ │ │--------------│宅 │ │ │ │
│ │ │雲林縣褒忠鄉中│ │ │ │ │
│ │ │正路41巷139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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