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消債更,2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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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債 務 人 詹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盡量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提出最近1 個月申請之母詹○數、妻吳○蓁之102 年、103 年度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薪資明細表。
㈢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如有土地請至地政事務所聲請土地謄本。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㈤提出扶養母親詹○數支出之相關證明。
如無法證明,請以書狀陳報,並說明詹○數除聲請人外,是否有其他子女?如有其他子女,需由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理由為何。
㈥聲請人之妻吳○蓁是否有收入?需由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 元之理由為何?
㈦聲請人及被扶養人是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㈧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㈨提出聲請人、詹○數、吳○蓁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 年7 月1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聲請人於聲請前 2 年 (即至 104 年 7 月14日止 )財產變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還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並提出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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