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消債更,39,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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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吳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請聲請人提出民國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另一併釋明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以及毀諾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㈢、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以及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收入?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及薪資證明;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㈥、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㈦、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殘障津貼、失業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交通補助)?如有,則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
另一併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 年11月3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11月3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0 號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如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房屋稅稅籍資料。
、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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