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消債更,7,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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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蔡環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自營從事水電維修或是受他人僱佣從事水電維修之工作?若是由雇主聘僱從事水電工作,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及近3 個月之薪資證明(如無法提出者,應提出收入切結書)。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最近2 個月之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漁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㈢說明配偶簡嘉慧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聲請人與配偶簡嘉慧就長子蔡秉村、次子蔡傑丞之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費用?並提出簡嘉慧、蔡秉村、蔡傑丞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說明聲請人、配偶簡嘉慧、長子蔡秉村、次子蔡傑丞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 年4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請至戶政機關聲請近三個月內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㈩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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