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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書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張瑋峻目前之收入來源?有無固定雇主?若有,請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單;
若無,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㈣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5 月4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說明聲請人林書儀、配偶張瑋峻、長女張宥翎、次女張宥晨是否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㈧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張瑋峻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子女目前是否在學?如在學者,應提出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學費繳費收據),另提出配偶、子女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㈨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清冊(就現有財產詳細記載,如土地、房屋、股票、基金、存款、汽機車、黃金存摺、其他投資及保險解約金等)。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據聲請人提出必要支出租屋費用2,500 元。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與何人分擔支出租金?每月分擔之租金若干?並提出載明有效租賃期限、租賃住址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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