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繼,54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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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林金輝
林烏崎
聲請人兼下列一人
送達代收人 林秋明
聲請人兼下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如
聲 請 人 黃郁晴
法定代理人 黃文助
聲請人兼下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聲 請 人 林仕展
黃士軒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林劉珠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秋明、林烏崎、林雅如、林金生、林金輝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黃郁晴、林仕展、黃士軒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項、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林秋明、林烏崎、林雅如、林金生、林金輝係被繼承人林劉珠(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崙背鄉○○村○○00號、於104 年3 月31日死亡)之子女、孫子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

其等於104 年6 月22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次查,聲請人黃郁晴、林仕展、黃士軒,為被繼承人林劉珠之曾孫子女,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

然被繼承人林劉珠尚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輩繼承人陳坤成、陳坤宏、陳雅菊、陳卉姍、陳遵僅、陳沛晶等人存在,且未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林劉珠之遺產繼承,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通知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查核無訛。

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黃郁晴、林仕展、黃士軒等3 人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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