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繼,583,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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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偉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福本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執行被繼承人廖福本於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保管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營利債權案件,已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92918 號執行中,惟因被繼承人廖福本已於民國101年6 月20日死亡,導致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受阻,如未能繼續進行,聲請人之債權將受損害,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應準用關於無人繼承之規定,為順利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用資清償債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廖福本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廖福本(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 日以102 年度繼字第571 號裁定選任地政士張秀足(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遺產管理人,而張秀足目前尚未經法院解任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並有被繼承人廖福本之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福本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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