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繼,600,2015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郭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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