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繼,606,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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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陳信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指定為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程進財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向聲請人提起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虎簡更字第1 號判決,又聲請人已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而因被繼承人程進財名下之不動產已由本院執行處鑑價完畢,將進行拍賣,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准予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程進財之債權人台新銀行向聲請人提起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虎簡更字第1 號判決,又聲請已踐行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程進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3 年度家聲抗字第5 號民事裁定、103 年度家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3 年度虎簡更字第1 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程進財名下之不動產已由本院執行處鑑價完畢,將進行拍賣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11月24日雲院通104 司執乙字第31247 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然經本院電詢民事執行處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度,據其回覆稱:關於債權人台新銀行與債務人程進財(遺產管理人陳信村律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04 年11月24日進行詢價程序,尚未拍定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既尚未定期拍賣並為拍定,則有待聲請人繼續管理,難謂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已執行完畢,從而,聲請人於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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