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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錫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張錫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鈞院102 年度繼字第438 、464 、484 號),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為保障上開債權,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請求選任律師或適當人選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錫棋(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1日以104 年度繼字第574 號裁定選任地政士黃健國為其遺產管理人,目前尚未經法院解任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查明屬實,並有被繼承人之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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