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聲,2,201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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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阮黃幼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容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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