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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蘭等三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行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合泰農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移轉行為不存在暨應辦理撤銷、回復登記等所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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