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95,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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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許素英
林信宏
林奇蓉
林姿儀
上列原告許素英等人與被告林基發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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