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200,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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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年弘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君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5,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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