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203,2015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張永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憲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