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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侑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妏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48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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