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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李翠芳
兼訴訟代理人 黃正宗
被 告 廖秉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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