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290,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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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廖本傑
廖本煌
廖本鉗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4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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