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34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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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利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30,0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2,6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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