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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李瑞遠
被 上訴人 高李秀霞
楊李月嬌
李月桃
李孟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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