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395,201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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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康素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洪叔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逕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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