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452,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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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信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5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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