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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倪坤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正彬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8 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5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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