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483,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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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智玄
陳一萍
蔡俊慶
被 告 関坤輝
関坤玉
関坤全
関素環
関志豪
関鈺雪
関琬華
関菀婷
林烱茂
林冠呈
林昕妙
林昕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將與宋関衿所公同共有(宋関衿與被告関坤輝、関坤玉、関坤全、関素環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七分之一,另其餘被告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二十八分之一)之如附表所示10筆土地,依渠等應繼分比例辦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㈡陳述:⒈緣訴外人宋関衿積欠訴外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將公司)票款新台幣(下同)80,220元未償,財將公司並已對宋関衿取得執行名義在案,財將公司前於民國99年11月1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嗣又於104 年2 月9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伊,惟宋関衿迄未清償上開債務。

⒉宋関衿與被告前自訴外人関德枝處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目前仍登記為公同共有狀態中,宋関衿依法本得隨時請求分割上開遺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致伊不能就上揭土地進行拍賣程序取償,爰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宋関衿請求被告將前揭10筆公同共有土地,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俾便伊對宋関衿債權之實現。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

是代位權制度既在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債務人陷於遲延又消極聽任其責任財產不當減損,致債權人之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慮而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為要件(同法第243條規定參照)。

而所謂債權人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

故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者,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無限責任,債務人茍有資力,債權即可獲得清償,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債權之經濟上價值即行減損,故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88年度台上字第694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⒈原告主張:訴外人宋関衿迄仍積欠伊票款80,220元未償;

而如附表所示10筆土地現仍為宋関衿與被告所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執字第8316號債權憑證1 件、債權讓與聲明書2 份(以上均影本)、上揭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10份在卷(見本院斗六簡易庭104 年六簡字第212號第5 、6 頁,本案卷第33-41、105 -193 頁)為證;

另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⒉又原告主張:宋関衿與被告因繼承關係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土地(遺產)迄未辦理分割,致伊對宋関衿之前揭票據債權仍無法取償,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宋関衿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公同共有之土地(遺產)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云云。

⑴惟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然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仍得請求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㈡解釋文意旨可參】;

準此,原告主張:宋関衿因繼承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土地(遺產)迄仍未辦理分割,致伊對宋関衿之前揭票據債權無法取償,故伊有代位宋関衿對被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必要云云,顯與前揭解釋文意旨有間,已無足採。

⑵其次,財產及自由權為屬憲法(第15條、第22條)所揭櫫之基本人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得予以適當限制外,應予保障(憲法第23條)。

因之在私法關係中,個人是否主張或行使其私權,純依個人之自由意志,他人原則上不得妄加干涉。

而代位權之行使,乃在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以防止債務人消極的減少其責任財產為目的(民法第242條立法理由參照),苟債務人所怠於行使之權利,並未致其責任財產消極的減少,則該債務人之是項權利自不在債權人所可代位行使之範圍。

參諸債務人就繼承遺產所享有之公同共有權其價值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即已確定,要不因該債務人嗣後是否請求分析遺產而致其責任財產有消極不當的減少之虞,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

基此,原告之債務人宋関衿與被告因繼承關係共同取得如附表所示土地(遺產)後,宋関衿嗣後是否請求被告分析上開遺產,就其責任財產範圍之多寡既未有所影響,則宋関衿之是項遺產分割權利自不在原告所可代位行使之範圍。

從而,原告主張其欲代位債務人宋関衿請求被告等分析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土地(遺產),核與民法第242條規範意旨尚有未符,自無可採。

⑶再者,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民法第五編第二章第三節),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同法第1172條、第1173條規定參照),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況繼承人間是否分割遺產及如何分割,通常取決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彼此間,或繼承人相互間之情感,以及被繼承人生前對於繼承人之給予,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奉養程度等身分、感情因素而定(同法第1164條但書、第1165條第1項、第1171條、第1172條、第1173條規定參照)。

是就上觀之,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係具身分性質之財產權,與單純之財產權不同,應與繼承權同屬以身分法益為基礎之權利,宜認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故就同法第242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自無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之理。

⑷綜上,遺產分割請求權既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原告主張其得代位債務人宋関衿行使之云云,於法已有未合;

況宋関衿是否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就其個人資力而言並不致發生不當變動之危險,原告徒以宋関衿怠未請求分割其所繼承之遺產將致伊之權益受有損害進而有保全之必要云云,亦無足採。

㈡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全部為公同所有(民法第1151條);

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

而~s2;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s1;,雖亦為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之原因,但並非分割共有物,而~s2;係分割以外之處分行為~s1;,且此項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為之。

故部分繼承人於遺產未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前,應不得逕行申辦分別共有之登記。

惟若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則部分繼承人如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可申辦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字第01680 號函文意旨參照】。

再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開規定,並為公同共有準用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 、5 項)。

查,如附表所示土地現仍為訴外人宋関衿與被告所公同共有乙節,有上揭土地登記第1 類謄本10份在卷可考;

而上開土地公同共有人間已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比例同意變更渠等原來之公司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狀態,原告迄未能舉證明以明,是原告主張欲代位宋関衿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公同共有之土地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云云,顯與上揭規定及司法院函釋意旨未合,則原告之主張亦無理由。

㈢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宋関衿請求被告將前揭10筆公同共有土地,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出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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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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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21│建│7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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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58│建│68      │10分之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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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59│建│74      │10分之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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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66│建│7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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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67│建│7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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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98│建│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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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099│建│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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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100│建│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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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102│建│2       │全部    │
├─┼───┼───┼───┼─────┼─┼────┼────┤
│10│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0379-0103│建│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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