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538,2015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王本堂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紹雄等6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調解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