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78,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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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林臻瑋
羅味花
被 告 林 智
訴訟代理人 林德聰
被 告 林信成
林忠井
林溪銘
林益宏
林育鵬
兼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林裕興
被 告 林裕傑
林敬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編號G 部分面積五七一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G 部分面積五七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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