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周怡君
上列原告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刑事訴訟事件中對被告徐
敏凱及郭碧惠等2 人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本院刑庭以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因被告徐敏凱部分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聲請將其對被告徐敏凱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未據繳納。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86,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99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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