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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李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惠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3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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