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張蕙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104年5月11日 │530,000元 │CQ003157│ │
│ │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行 │ │ │1 │ │
│ │:陳林總 │ │ │ │ │ │
├─┼─────────┼─────────┼───────────┼─────────┼────────┼──┤
│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104年5月11日 │56,000元 │CQ003157│ │
│ │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行 │ │ │0 │ │
│ │:陳林總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