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王麗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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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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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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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緻麗伯爵企業有限公│臺灣企業銀行斗六分│104年4月2日 │36,000元 │AE070545│ │
│1 │司 法定代理人:劉│行 │ │ │3 │ │
│ │良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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