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代 理 人 朱怡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4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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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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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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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合作金庫雲林分行 │103年11月16日 │1,142,665元 │LX028608│ │
│ │司 法定代理人:黃│ │ │ │9 │ │
│ │詠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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