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武氏草
代 理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0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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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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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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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秀美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104年01月25日 │50,000元 │FA2875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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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秀美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104年02月17日 │50,000元 │FA2875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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