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姿瑩
代 理 人 劉怡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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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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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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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434 ~ 85-ND-00438 │ │5 │5000 │每張10│
│01│ │ │ │ │ │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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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C-000883 ~ 85-NC-00892 │ │10 │1000 │每張10│
│02│ │ │ │ │ │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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