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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俊甫
代 理 人 劉怡怜
林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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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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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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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439 ~ 85-ND-000443 │ │5 │5000│每張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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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C-000893 ~ 85-NC-000902 │ │10 │1000│每張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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