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除,99,2015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許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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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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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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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11253-9│    │1   │  800     │    │
├──┼──────────┼───────┼──┼──┼─────┼──┤
│002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12874-1│    │1   │  3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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