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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
債 權 人 張資世
債 務 人 林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80,000 元,及自民國89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至民國89年3 月10日止,按上開規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即民國89年3 月1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此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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