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6939,2015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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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瀚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世傑發支付命令,經核閱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瀚林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景昇」,惟異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載代表人姓名「丁淑貞」,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104 年11月18日兩次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公司最近之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到院,若聲請狀所載資料有誤,請一併更正,債權人分別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104 年11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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