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42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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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莊富評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宋孟芸即雲頂西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宋孟芸即雲頂西店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1月2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請詳載債權人應為「莊富評」或「莊富評即鼎典商行」?(二)請載明債務人之資料,如債務人為公司或商號,請一併提出債務人最近之公司、商號設立事項登記資料,及載明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該通知已分別於104 年11月11日、104 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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