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弟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張弟紅已於民國96年6 月11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
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