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文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許文弘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302059│ │10月25日起 │ │ ││ │元 │ │ │ │ │├──┼───┼─────┼──────┼──────┼───────┤│ 002│新臺幣│許文弘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2890元│ │10月25日起 │ │點七九 ││ │ │ │ │ │ │├──┼───┼─────┼──────┼──────┼───────┤│ 003│新臺幣│許文弘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12233 │ │10月25日起 │ │點七九 ││ │元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