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李建燁
蘇秀花
一、債務人李建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0,868 元,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蘇秀花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建燁、蘇秀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