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81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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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孟翰
債 務 人 邱林隴一即邱林森
蘇綉惠即蘇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0,946 元,及自民國104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浮動計算(目前計為年利率1.49%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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