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996,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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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 權 人 周縵舒
債 務 人 湯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1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38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聲請狀附有2 張匯款申請書影本,金額合計為310,000 元,而就另外70,000元部分債權人僅陳述係面交給債務人,經本院於104 年11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提出本件之欠款釋明文件(如借據、切結書或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到院,債權人於104 年12月3 日陳報忘了要求對方寫借據,仍僅提出上開匯款申請書影本,另於104 年12月5 日提出催告函,但並無郵件收件回執,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本金310,000 元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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