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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債 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債 務 人 蔡東和
楊竣銘
諾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村
一、債務人蔡東和、楊竣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800,000 元、②400,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①104 年2 月11日、②104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東和、諾葳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50,000 元,及自104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東和應向債權人給付755,12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東和、楊竣銘、諾葳企業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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