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8493,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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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雯婷
許安連
葉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493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許安連、許│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261963│雯婷、葉麗│6月01日起 │9月30日止 │八三 ││ │元 │玲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0月01日起 │2月01日止 │七六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2月02日起 │ │七六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許安連、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61963│雯婷、葉麗│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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