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8532,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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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 理 人 楊佩熒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政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政鴻住彰化縣員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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