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8553,2015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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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
債 權 人 門當戶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賢德
債 務 人 陳崑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崑皇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釋明請求之利息金額(即18,480元)如何得出,請提出計算式到院,債權人於104 年12月23日雖陳報利息之計算式,並說明欠費逾1 年以年息5%計算至104 年12月止,惟並未提出兩造間有此約定之釋明文件。

是債權人請求逾本金82,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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